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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红外热成像测温仪不能出口!
发布日期:2020-05-12 16:26

近日,广州海关所属佛山海关驻南海办事处查获夹藏出口的13批次红外测温仪4000个,随后抽样送往广州海关技术中心进行质量检测。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结果显示,其中4批产品“对温度过高或其他危险的防护”项目测试结果不合格,1批产品“机械强度”项目测试结果不合格,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不符合进口国标准和产品外包装标示的CE认证要求。这是广州海关在医疗物资纳入出口法定检验后首次实验室检测检出不合格出口医疗物资。海关实验室测试视频测温仪淋水试验海关检测结果显示,上述4批红外测温仪在经过淋水试验后,产品基本性能失效,不符合标准IEC 60601-1-11:2015“对温度过高或其他危险的防护”的要求。

海关实验室测试视频测温仪跌落试验海关检测结果显示,1批红外测温仪在经过跌落试验后,产品基本性能失效,不符合标准ISO80601-2-56:2017+A1:2018“机械强度”的要求。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要求,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同时,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 对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要求,海关对医用口罩、红外测温仪、呼吸机等19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监管,海关一方面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对出口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等医疗物资加强检测,严把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关;另一方面加强单证审核把关、强化现场查验监管,对伪报、瞒报、夹藏等企图逃避海关监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海关提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口医疗物资必须满足相关进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如果进口国(地区)无标准要求的须满足我国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出口企业应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意识,高度重视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对存在一般质量安全问题的不合格出口医疗物资,海关将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出口;对存在三无、污化、侵权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不合格出口医疗物资,除上述措施外,海关还将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出口医疗物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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