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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指南
(一)复工复产前期防疫准备
1. 工厂收集官方专业机构有关防疫知识、宣传片、宣传视频,在宣传板、企业微信、电子大屏等区域开展宣传。
2. 统计储备的医用口罩、KN90或KN95口罩,防护服(主要以环卫消毒)、防护眼镜,75%酒精(脱脂棉)/84消毒液,消毒洗手液、橡胶手套、肥皂、温度计、红外测温仪、血氧仪、喷雾器、应急交通车、应急药品等防疫人防技防物资。
3. 制订发生员工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的应急处置措施,隔离措施和应急交通送医治疗路线、定点医院联系等预案。
(二)复工复产防疫工作安排
1. 工厂各级部门提前统计各自人员预备到岗情况并汇总报告到人力资源部门。从本市区以外员工以及较大疫区返工的员工、相关方(含供应商、物流、业务外包、派遣方)进入工厂前须组织医务人员全部检查后无异常方可进入。复工第一天全员健康排查尤其重要,宁可慢不可错。
2. 提醒员工在家期间及恢复生产后,在疫情管控期做好自我防护和消毒工作。
3. 全体员工上班后,任何员工只要发现身体异常,如: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必须立刻上报各管理层,并立刻进行现场消毒和安排员工及时去医院就医并将确诊结果通知公司。
4. 所有员工、外来人员、访客进入工厂前必须接受门卫红外测量体温,门卫负责记录体温,体温超过37.3摄氏度禁止入场,并报告工厂及对接人。外来人员还须自行佩戴口罩(长期业务方工厂人员可提供临时预备口罩)。
5. 做好外来人员登记确认工作,所有外来人员必须在门岗登记,姓名、电话、近期是否去过湖北省等信息。隔离人员向企业报备自我隔离情况,工厂根据实际情况,每日通过微信QQ视频等方式抽查居家隔离人员情况。
6. 乘坐通勤车、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员工必须佩戴防护口罩,下车后应及时使用洗手液洗手,通勤车使用后必须立即消毒、更换坐椅垫套,安排专人管理检查。
7. 复工复产前,各工厂组织人员对工厂所有场所进行一次消毒,之后每三天一次。重点区域有更衣室、办公室、生活垃圾堆放处及吸烟点等,安排专人每天早晚消毒各一次。
8. 确认各工厂员工食堂的安全卫生。食堂禁止采购未经宰杀未经检疫的活禽活鱼肉品,禁止提供生菜。餐具要蒸汽消毒。加工环节生熟分开。餐厅服务人员每日岗前必须开展健康检查,体温测量并保留检测记录,作业中必须统一佩戴手套、防护镜和医用口罩、防护鞋。一次性防护用品必须集中扔弃,重复性防护用品必须集中消毒处理,禁止未经消毒反复使用。餐具统一由服务人员配发,禁止自行取拿餐具,不要用自己的筷子和餐具来从公碗和盘子里夹菜,饭菜统一由食堂工作人员分餐取菜。食品留样按照规定执行。
9. 在卫生间、食堂等主要场所设置消毒洗手液、肥皂及酒精棉球或消毒湿巾。要求员工饭前饭后便前便后必须洗手或用酒精棉球擦拭双手。
10.门卫、服务人员、保洁、绿化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胶皮手套,每日应更换上述防护用品。
11.复工后,工厂组织排查防护用品库存量及核算近期使用量,提前采购,合理库存。该物资作为日常防护物资及应急处置物质按需发放,必要时安排专人负责。
12.在各自劳动岗位上,非人与人接触环境,宜佩戴口罩;在频繁接触人员岗位,和集中作业封闭岗位(控制室等)必须佩戴口罩及其他防护用品。禁止随地吐痰,防护口罩废弃物以及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放入工厂指定的专用医用废弃桶。
13.各工厂的车间、会议室、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保持开窗通风(不含中央空调),每天上下午各至少两次开窗通风,每次30分钟。
14.工厂在防疫期应暂时取消或控制人数参加集体活动及大型会议,尽量减少或停止因公出行、聚会等。如需要,须向各级管理层报告并取得同意。
15.不信谣,不传谣,严禁利用社交媒体传播不实信息制造恐慌情绪。
16.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对瞒报、漏报疫情的,要及时追责问责,释放狠抓落实、不容松懈的强烈信号。
二、防疫期间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风防指引
(一)1月31日至2月2日如何发放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明确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正月初九),其中1月31日(周五)为工作日,2月1日(周六)调休上班,2月2日(周日)为休息日,实际春节假期只延长了2天。
此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比照休息日处理,支付200%的加班工资,该规则适用于标准工时制。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春节延长假计入综合计算周期内,根据整个周期是否存在加班而确定是否支付加班费,如需支付,企业应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未上班的员工,工资如何发放,官方解读对此未明确表态。此期间是否发放工资取决于1月31日至2月2日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国办规定此期间上班的工资发放规则与休息日加班工资相同,貌似可以定性为休息日,休息日不上班就不应该发工资,但这与部分地方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需正常发放工资相矛盾。律师认为,此期间可以定性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据此,企业应向未上班的员工支付1月31日和2月1日的工资,2月2日本来就属于休息日,无需计薪。
(二)2月3日至2月9日如何发放工资?
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传染病(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停产,不属于劳动法项下的法定节假日抑或休息日,应按照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鉴于春节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限合计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日),若员工此期间正常休息,企业应正常支付2月3日至2月7日的工资,而2月8日、9日属于休息日,无需计薪。
(三)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否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
延迟复工的目的在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除了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以及春节期间连续生产且无新增返连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之外,企业不宜提前复工,否则,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比如按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进一步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企业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届时企业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工资如何发放?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其中,2月3日至2月7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正常工资即可,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2月8日、9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200%的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五)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仍不能按期返岗复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1.员工在2月29日前(1月31日至2月29日累计30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返岗复工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在3月1日后仍无法复工的,因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应当向员工发放生活费。
(六)在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企业要求员工延期返岗的,工资如何发放?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针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高风险人员)延期返岗,如员工不能通过在家(远程)办公等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延期返岗的工资标准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本指引问题(五)的做法。
(七)在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因疫情影响仍无法返岗复工的员工,如何处理?
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仍无法返岗复工或企业出于疫情防控要求延期返岗的员工,企业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处理:
1、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休完后,可以考虑跨一个年度安排2021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2、无法复工的工作日作为“存休”,正常支付工资,待复工后统筹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折抵之前的“存休”天数;
3、经与员工协商一致,按照劳动合同中止处理,中止期间,企业无需支付工资;
4、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通过在家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并依法正常支付工资。
(八)劳动合同在1月31日至复工前到期的,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届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日。在前述期间,企业还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亦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前述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九)企业因疫情导致困难的,可否裁员?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可采取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目前保定市政府已出具相应的财政补偿措施,详见本指引第七部分。
(十)员工在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此处需要明确一下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这两个概念,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实施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实施主体是医疗机构,相应期限即为隔离治疗期和医学观察期。
(十一)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被隔离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
(十二)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工资如何发放?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十三)企业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的,可否推迟发放工资?
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可以无需经过员工同意。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
(十四)企业因疫情导致困难的,如何合法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企业可以与员工及时沟通、最终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和安排待岗,以合法有效的降低人力成本和运营风险。切忌简单粗暴、毫无预警的单方降薪。建议:
1、注重与员工的坦诚沟通和交流,如果企业确实有困难的,共同协商寻找解决方案。
2、如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操作难以具体落实的,尽量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明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十五)疫情爆发前已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如何处理?
企业在疫情爆发前向候选人已发出录用通知书,并约定了明确的报到日期,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既定日期报到的,企业可与候选人协商变更报到日期,但不能以疫情防控为由撤销录用,否则企业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十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防疫期间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风防指引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否免责?
能否免责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结果的影响、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过错情况等因素具体把控,不能简单归为可否免责。但是如果疫情系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或者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如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能否免除违约的法律责任?
能否免除法律责任,首先还是要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能会免除部分或者全部的违约责任。免除责任也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免责的范围应当与不可抗力的影响相适应,并且合同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均有法定的减损义务。因未履行减损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得免责。
(三)如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能否主张解除合同?谁有权解除?
只有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才能解除合同。并且,当事人双方都享有合同解除权,在解除的方式上,既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解除,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请求解除。
(四)在疫情期间如果要签订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在疫情期间,如果确有需要签订合同的,应当结合所属行业、地区以及交易的情况,充分考虑合同签订的风险,并且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情况作为不可抗力写入合同中,对履约情况以及责任承担作明确约定。
(五)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可否协商减免房租?
1、查阅合同文本:首先翻阅租赁合同是否有类似“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疾病、市政建设、自然灾害、战争等事)致使无法正常经营的,应减免该期间的租金”的条款。
2、与出租方协商并达成相关书面协议:对于企业来说,由于疫情原因停业已无法达成合同目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就租金减免数额达成一致。达成一致后,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租赁合同》的补充合同就具体减免数额进行约定,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3、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解决:一旦出租方拒绝接受协商或协商不一致,在承租方拒不缴纳停业期间租金的,出租方可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应及时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注意3年诉讼时效期限。
(六)针对目前已经发生的疫情,正在履行的且尚未产生争议的合同企业应如何处理?
企业应及时对目前的合同(订单)进行梳理,并对因疫情可能导致履约障碍的合同(订单)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及时取得对方的谅解,并且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或扩大损失,同时应注意结算的信用证修改事宜。在生产方面,应对生产计划进行重新安排,以确保疫情结束后企业的生产能力可满足目前的合同(订单)量。
(七)国外买家说中国发生了疫情,所以不能要货物了,怎么办?
首先需要看合同中对于合同解除事项的约定,如果国外买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符合合同约定,则可主张取消。同时,需要看国外买家所在国家(地区)对于本次疫情的具体措施是否对于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不影响合同的最终履行,企业可以充分与对方沟通,使其了解目前国内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情形以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要求。
(八)因发生疫情停工停产,无法按期向国外买家交付货物,怎么办?
此类事由属于不可抗力,企业应及时且准确地向国外买家告知目前的情况,并且,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方式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此前提下,方可以“不可抗力”主张相应的免责事由。且可向当地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以增加企业主张的可信度,从多个方面说服客户。例外情况是,与国外客户所约定的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不能支持企业主张此类事由为不可抗力,此种情况下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合同约定的不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及处理方式均会有所不同,建议具体问题咨询律师,与律师共同制定可行的应对方案。
四、防疫期间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指引
(一)疫情期间生产、销售的防治防护用品属于伪劣产品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达5万元的,按照金额的不同,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会面临怎样的刑罚?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借疫情名义,以预防、控制疫情为由发布广告的,会面临怎样的刑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虚假广告罪”,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 违法处置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废物,造成污染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五)如果故意隐匿病情,造成疫情扩散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七)已经患病或疑似患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过失犯前款罪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疫情的假药、劣药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将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九)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疫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疫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疫情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十一)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数额较大的,涉嫌诈骗罪,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十三)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涉嫌抢劫罪,构成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四)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十五)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十六)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涉嫌寻衅滋事罪,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防疫期间诉讼风险防控指引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日发布了《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公告》,特提醒注意: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确定开庭时间的,需提前与法官联系确定开庭是否延后及采用何种方式开庭,并提前做好准备;立案等可以通过网上进行;如确实无法参加诉讼,应及时向法院递交延期申请并保留好相关病历等资料备查。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全市两级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辖区居民群众有诉讼需要的,可以通过河北法院诉讼无忧网、河北移动微法院等网络方式办理立案、缴费、阅卷、质证等事项。
(三)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两级法院将优先安排网上开庭、调查或询问等方式进行案件审理。必须到现场开庭的,请带好开庭传票及相关证件,并主动配合疫情安检防控。
(四)如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延期审理。
(五)鉴于全市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法院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
六、防疫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捐赠涉税政策: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保定地区防疫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
支持对象: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保定市中心支行、保定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增长。各银行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保定银行、保定农商银行和域内各农村信用联社,对重点企业加大利率优惠幅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保定银保监分局)
3.重点向民生领域倾斜。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卫健委、人行保定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保定银保监分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实行精细对接,“一家银行(支行)包联四家企业”。全市金融机构共包联1148家企业,做到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全覆盖,采取“金融顾问”方式,通过企业管理培训、组织银企对接、组织现场路演和外出考察等活动,提供精准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保定市中心支行、保定银保监分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国家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和河北省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国家政策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经双方协商,可酌情免收1-2个月房租,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的财政补贴。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缴纳税款。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加强政策支持与服务
10.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基地、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争取运营补贴,优先给予政策支持。积极支持创业创新基地“企业上云”,组织申请基地“企业上云”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人社局)
11.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列支2000万元技改资金,重点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对于防控疫情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上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补贴;防控疫情期间,对医疗、救护、医药生产和物流以及疫情防控的有关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2.延伸对中小企业服务触角。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线上“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线下预约办,既便利群众办事,又避免人员聚集。鼓励和支持各医疗机构和企业开展疫情防控研究,对各医疗和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确认的课题和新产品给予必要的支持。推动“企业上云”。开展“万企上云”行动计划,满足企业足不出户网上解决需求,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五)强化要素保障
13.强化企业生产要素保障。 疫情期间,全力保障企业生产必需的用水、气、电、油等要素保障。做好供电服务保障,实施三个“一对一”服务(制定供电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开展状态监控),开展远程用电服务和成本分析。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相关规定批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市通信办、保定供电公司]
14.统筹做好交通运输保障。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公路保通保畅的通知》要求,强化疏堵保畅,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即: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通道不断。进一步简化承担疫情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工作流程,执行交通运输部“三不一优先”政策(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加大应急运力储备力度,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及时运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保定公交公司]
15.保障企业用工安全。按照严格谨慎、确保安全、全力保障、有序运行的原则,协调解决返工人员健康检查、防疫消毒、租房入住和通勤车辆运行等问题,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员工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保定公交公司]